在你阅读这篇文章以前,我必须提醒一下:
这大概会是粥爷我难得的一篇价值观分裂且尺度略大的推文。
粥爷觉得,通常来说,只有那些介乎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事情才会让人们的价值观出现分裂。
比如说,一个穿着水手服的妙龄少女,趴在粥爷的面前「搔首弄姿」时,我的脑海中恐怕也会有两个小人发起一番对话,纯洁的天使小人可能会说: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而邪恶的撒旦小人则可能会苦劝粥爷道:
食色性也,看看倒也无妨,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粥爷知道,我已经过了血气方刚的年纪,但也清楚自己的心中依旧存在欲望。但没有有想到的是,有些年轻人怎么比粥爷还守旧古板?
在漫展上摆姿势拍照片,怎么就变成了大逆不道的低俗事了?现在的年轻人恐怕不知道,十多年前的CJ游戏展上,showgirl们白花花的大腿和胸脯,晃得前去看展的年轻人们头晕转向。
那个时候的粥爷,为了看showgirl的彩色照片,也会第一时间跑到报摊买一份杂志,迫不及待如饥似渴地阅读。在那个网络远不及现在发达的年代,人们对新鲜事物的接纳能力,远远超过现在。
至少,我们不会一看见短袖子,就想到白臂膊,想到生殖器,想到那些大家认为低俗下流的东西。
而退一万步说,粥爷认为,低俗和下流有时候也不是什么糟糕和值得避讳的事情,毕竟,人民除了可以拥抱高尚之外,同样也应该拥抱低俗。
这是人们天然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也许有人会问,低俗怎么还成了权利?能问出这样问题的人,粥爷认为,如果不是缺心眼,就是脑子烧坏了。
这是因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低俗就应该是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价值和道德。但很不凑巧,总有那么一拨人,觉得自己的道德标准高于别人,热衷于制定统一的标准,用来界定何为高雅,何为低俗。
表面上看,这样的标准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但仔细想想,这是对自由的冒犯与亵渎。
曾经因为出版色情杂志「皮条客」而被告上法庭的美国商人拉里弗林,在法庭上有过这样一段抗辩:
如果我们对某些人认为淫秽的东西竖起一堵墙,那么各种各样的墙就可能被竖起,到那时,我们就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做不了了。
而他辩护律师所说的辩词,粥爷我更是不能同意更多:
尽管我丝毫不认同我当事人的价值观,也从不看他主办的色情刊物。但我尊重允许不同价值和道德共存的自由。
格调低,审美烂,可以批评,可以diss,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禁止。粥爷觉得,低俗的权利和别的权利一样,都值得每个人拼尽全力守护。
粥爷我喜欢听民谣,不喜欢听凤凰传奇那样的大俗歌,但我也从来不干涉门口大爷大妈跟着月亮之上的节奏,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我的父辈们,也没有因为我们沉迷于周杰伦吐字不清的说唱rap而砸掉我们的CD机。
低俗这个东西,只要没有干涉到旁人的自由,有什么必要因为自己看着碍眼,而着急忙慌干死它呢?
说到这里,让我们回到引起话题的事件。如果一定要粥爷我在那个性感的女孩「举动到底妥当不妥当」与「她到底有没有权利做她想做的事情」之间做一个选择的话,粥爷我一定站在权利这一边。
可惜,那个大喊保安在哪的女孩子这么一咋呼,诸位再去漫展恐怕只能稍息立正站军姿,当个谦谦君子,可这样一来,我们本就不多的低俗权利就这么被一嗓子喊没了!
凡事要都搞成这样,那就特么太没劲儿了,你们说是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