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1842年所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两篇论文,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透彻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出版发行前的秘密评判或“官方的批评”,其标准就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马克思还区分了行为和思想,并把新闻出版看作是不应受法律控制的思想领域。

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就是追究思想倾向,而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根本否定,而“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只有通过法治和良法之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最后还简要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这两篇堪称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遭到冷落的历史原因。

关键词: 马克思 新闻出版自由 书报检查制度 法治

二、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观

(二)书报检查制度的种种官方理由

首先,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历史上,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往往以人民不成熟作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以及阻挠民主化的官方理由。在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们看来,由于人民不成熟,不能辨别是非,所以只能由自诩垄断了真理和道德的政府及其官员才能进行辨别,选择哪些新闻出版物可以阅读,哪些作品不能出版以免“毒害”不成熟的人民。但这样一来,实施书报检查制度的结果则是人民永远无法成熟,因为人民连辨别和选择的机会都被剥夺了。所以,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明智的办法了。”他接着说道:“一切发展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因此,正确的结论似乎是,把人打死,以便使他摆脱这种不完善状态。至少辩论人为了扼杀新闻出版自由是这样推论的。在他看来,真正的教育在于使人终身处于襁褓中,躺在摇篮里,因为人要学会走路,也得学会摔跤,而且只有经过摔跤,他才能学会走路。但是,如果我们都成了襁褓儿,那么谁来包扎我们呢?如果我们都躺在摇篮里,那么谁来摇我们呢?如果我们都成了囚犯,那么谁来看守呢?”只要书报检查制度继续存在,永远无法成熟的人民只能被置于作为“政治保姆”的统治者们看守之下了。历史上在专制国家中以人民不成熟、文化素质低而拒绝民主和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情况随处可见。

其次,认为新闻出版自由会带来社会不稳定是一些国家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一个官方理由。虽然压制言论出版自由也能起到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但同时又会积压越来越多的不满和社会矛盾,并潜在着爆发革命或叛乱的可能性。马克思就指出:“在法国,为革命准备基础的不是新闻出版自由,而是书报检查制度。”从历史经验来看,新闻出版自由可以表达不同的意见,有利于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历史也证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长久持续稳定的国家大多是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

从古至今,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许多国家的统治者或统治机关总是“自诩为国家理性和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因而对人民的道德问题表现得格外“关心”。历史告诉我们,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统治者无论多么荒淫腐败,对外还要装扮成道德的圣人。这里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的伪善,另一方面更有从道德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出发进而达到压抑个人自由和以公权任意干涉私人生活的统治目的。其实,真正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压制新闻出版自由。针对莱茵省议会中辩论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造成“内部的道德败坏”的观点,马克思驳斥说,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受检查的报刊。最大的罪行—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这一根本恶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丑陋的(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恶行—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而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

(三)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

新闻出版是个人思想的主要表达方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因此,书报检查制度就是管制思想和惩罚思想的制度。斯宾诺莎曾说过:“若是法律侵入思辨的领域,把人的意见加以法律的审判、定罪,也和罪恶一样,而持这种意见的人不是因为公众的安全,而是因为反对者的怨恨与残忍而牺牲”;“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洛克也认为:“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

马克思说得多好啊!这些追究倾向的法律、追究原则的法律、惩罚思想的法律、报复的法律,统统都是当权者压制人民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执政的党派对付其他党派的法律。那么,统治者们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马克思接着说道,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工具—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在这种协定下,自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倾向的。在新闻出版不自由的国家,尤其在思想受到严密控制的国家,不仅有很多侦探和思想警察,往往也是思想言论告密者的天堂。

四、对经典理论被冷落原因的反思

意味深长的是,马克思还特别提到了中国专制主义制度的反面作用,他说:“请给我们一种完善的报刊吧,这只要你们下一道命令就行了;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在提供这样的范本。”即中国古代直接由皇帝办的报刊是永远不会有错误的,这种报刊为现代欧洲专制主义提供了“榜样”。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君主专制的国家,这种专制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上,也体现在思想文化方面。中国历代王朝的文化专制主义到了后期愈演愈烈,尤其体现为明清时代频繁出现的“文字狱”。事实上,在马克思发表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文章半个世纪后的1898年,中国清朝皇帝才首次公布了一个开放“报禁”的法令,但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维新运动刚刚创办的民间报刊,除极少数利用外国租界庇护得以保存外,都遭到了查封。所以,中国清政府要比“开明专制”的普鲁士政府专制得多和落后得多,还远远没有步入近代。1911年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政治体制及思想文化的专制主义影响仍然顽固地被维持下来。此后,当时的“苏联模式”又对20世纪后半叶的中国政治制度乃至新闻出版制度产生了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取缔了所有民办报纸和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方面存在着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因此,新闻出版自由在中国的完全实现仍然是一个艰巨和复杂的历史进程。

原文刊载于《法学》2010年第7期

作者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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